2026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场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新闻发布会上,披露了一个令无数人牵挂多年的案件细节——牟某虐待案的参审经过。这个“牟某”,就是几年前轰动全网、被称为“北大包丽案”的当事人。当年那个因一段以“爱”为名的畸形关系走向生命尽头的女孩陈某某(网名“包丽”),再一次被提起。这一次,法院披露的重点是:人民陪审员如何认定“同居恋人是否属于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以及为什么长达数年的精神控制、侮辱谩骂,最终被定性为刑法上的“虐待”。
这个话题看起来是个案的悲歌,背后却牵动所有同居伴侣、恋爱中的人和为家暴受害者奔走的普通人的神经:没有领证、没有血缘,只是住在一起,一方长期折磨另一方,法律到底管不管?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梳理虐待罪“家庭成员”认定的司法演进,讲清同居暴力入罪的边界。
一、案件回放:一段以“爱”为名的控制,如何走向死亡
包丽案发生于北京大学校园。2018年前后,陈某某与比她高一年级的牟某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交往中,牟某以所谓“贞洁”“纯洁”等观念,对陈某某反复进行贬损、辱骂、人格攻击,形成长期的精神控制与言语暴力。2019年10月9日,陈某某服药自杀,经多方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案发后,牟某因涉嫌虐待罪被提起公诉。该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法院认定牟某与陈某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形成了同居生活关系,符合虐待罪“家庭成员”范畴;牟某的长期辱骂、侮辱、精神摧残构成虐待行为,且与陈某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最刺痛公众的,不是刑期的长短,而是施害者“没有动手”。它把“精神虐待是不是犯罪”这个长期模糊的问题,第一次真正推到了大众面前。
二、争议焦点之一:同居恋人,算不算刑法上的“家庭成员”

虐待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条文把犯罪主体与对象限定为“家庭成员”。问题是,牟某与包丽没有领证,法律上的“家庭成员”是否包括同居恋人?
这正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争议,也是人民陪审员重点讨论的焦点。在人民陪审员的评议中,一个朴素但有力的判断被反复强调:随着社会环境和大众思想观念的变化,婚前同居已日益普遍;两人客观上长期共同居住、有稳定共同生活事实,便应当纳入虐待罪“家庭成员”的保护范围。这一判断并非个案临时起意,而是有明确的规范与判例支撑。
从规范层面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把“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一并纳入反家庭暴力犯罪的保护视野。该意见第17条还列举了虐待“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手段残忍,造成轻微伤或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等。
从判例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第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裁判要点明确写道:“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也就是说,司法早就通过个案确立了“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这一判断标准——家庭成员并不必然以领证、血缘为限,实质的共同生活关系同样受虐待罪保护。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明晰虐待罪中“家庭成员”判断标准》一文中进一步归纳:判断标准应当是“具有长期共同生活意思表示,且有共同生活事实基础的关系体”,可以涵摄因婚姻、血缘、监护、扶养、寄养、同居以及其他扶助性共同生活的关系体。
所以,答案已经清晰:同居恋人只要具备长期、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可能被认定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员”,进而纳入刑法的保护与约束范围。人民陪审员在包丽案中的认定,正是这一司法立场的又一次确认。
三、争议焦点之二:没动手的“精神虐待”,能不能定罪
虐待罪侵害的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中的身体与精神安宁。实践中,很多人以为“虐待”必须有殴打等身体伤害。实际上,长期的辱骂、侮辱、贬损、冷暴力,同样是刑法打击的对象。包丽案的特殊性正在于,施害行为几乎都是言语与精神层面的。
最高法通报显示,人民陪审员评议时认为,牟某长时间的谩骂、侮辱甚至恶语相向,对陈某某造成了精神上的巨大摧残折磨,最终导致悲剧发生,构成虐待行为。也就是说,精神虐待的认定,关键在于“持续”“恶劣”与“造成严重后果”三点,而非必须有可见的皮外伤。这与《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导向一致——家庭暴力的形式本就包含精神侵害,情节恶劣者即构成虐待罪。
需要提示的是,“告诉才处理”是虐待罪的重要程序规则。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即情节恶劣但未致重伤、死亡的虐待行为,原则上由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或向公安机关控告。包丽案之所以能够由司法机关主动追诉,是因为案件属于“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第二款情形,不再受“告诉才处理”限制,而是转为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四、量刑考量:致被害人死亡,适用哪一档
虐待罪有两档法定刑: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法院认定牟某的虐待行为与陈某某自杀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适用了第二档的“致使被害人死亡”,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幅度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司法上要求虐待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包丽案中,人民陪审员重点核查了二人共同居住的地点、频次、时长及经济往来,确认了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进而判断长期精神摧残与自杀之间存在直接关联。这一认定逻辑提醒我们:并不是任何恋爱分手后的情绪波动导致自杀,都能归罪于另一方;只有持续、恶劣的虐待与悲剧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可能构成犯罪。
五、对普通人、施害者与律师的三点启示
其一,对处在亲密关系中的普通人
同居暴力不是“家务事”,更不是“私事”。无论是否领证,长期的精神控制、辱骂、人格贬损,都可能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保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共同生活及支出凭证等证据,及时报警或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是保护自己的重要一步。
其二,对可能的施害者
以“爱”为名的控制不是爱,而是侵害。PUA式的贬损、驯化,在酿成严重后果时,可能从“道德问题”直接上升为刑事犯罪。伤害他人感情的边界,也是刑法的边界。
其三,对律师
此类案件有独特的办案要点:一是“家庭成员”的认定需围绕共同生活事实取证,包括居住时间、频次、经济往来、对外关系等;二是精神虐待的举证要完整还原持续性与严重性,包括时间线、对话、精神状态的病历与证言;三是注意“告诉才处理”与“致重伤死亡转为公诉”的程序分界;四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还要在说理上兼顾专业性与民众的朴素正义感——最高法披露人民陪审员参审,正是为了让裁判获得社会的认同。
结语
从包丽案到指导性案例226号,从两高两部意见到人民陪审员的朴素判断,“同居恋人也是家庭成员、精神虐待也是犯罪”正逐渐从争议走向共识。它标志着一个方向:法律对亲密关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正在超越“名分”而回归“实质”——只要你长期与之共同生活,你就不该在暴力与羞辱中独自承受;而任何以控制为名的爱,终究要付出法律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