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4-1-22
生效日期:2014-1-22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2014年1月22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 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可以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确定议题。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社会公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效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情节,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有关机关和组织,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本市其他具有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职责的机关和组织。
本条例所称承办单位,是指按照有关机关和组织的要求,具体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机构以及其他机关和组织的有关部门或者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交办、办理和监督,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