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文 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发布日期:2014-1-10
生效日期:2014-3-1
现将《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都本伟
2014年1月10日
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提高政府债务使用效率,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举债机构)举借、拖欠或因提供合法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政府内债和政府外债。
政府性债务具体包括举借银行贷款、发行债券、转贷债务、专项借款(包括BT、BOT)、向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拖欠和其他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债务(园区和开发区按同级政府所属部门管理)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对政府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府债务工作。发展和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注重实效、明确责任、防范风险和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政府债务举借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各举债机构必须在批准的规模内举债。
市本级政府债务举借规划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县级政府债务举借规划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七条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
政府债务资金重点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严格控制用于非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政府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以下称最终债务人)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管理。
第八条 除 定程序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