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14-01-09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

发布日期:2014-1-9

生效日期:2014-3-1

《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2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陈敏尔

2014年1月9日

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 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报送备案的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依据及正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鼓励具备条件的政府和部门电子报备。

第二十七条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或者起草单位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不属于本机构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转送有权的机构备案审查;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报送有关材料直接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三十一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的程序,按照行政管理权限比照本规定相应条款办理。

第三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或者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及时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第六章 清理

第三十四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制定机关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报告承办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

第三十五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按照本规定执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重新登记编号,并报送备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意见的;

(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制定机关逾期不报送备案或者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2003年10月30日发布的《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71号)和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28日发布的《贵州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黔府发〔2009〕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