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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4-01-0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2014)司鉴1号

发布日期:2014-1-6

生效日期:20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 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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