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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2014)司鉴1号
发布日期:2014-1-6
生效日期:2014-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 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