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9-8-29
执行日期:1999-8-29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证澳门平稳过渡、政权顺利交接,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有关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在其全部议员产生后,在1999年12月19日前开展工作:互选产生立法会主席和副主席;制定立法会议事规则;审议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须予通过的必备法案等,以确保澳门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开始顺利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