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7-7-1
执行日期:1997-7-1
生效日期:1900-1-1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