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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

时间:2014-08-06

发文单位: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7-23

执行日期:2014-7-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形成诚信建设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着力推进诚信建设规范化长效化,现就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充分认识诚信建设制度化的重要意义。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弘扬诚信理念,推广先进典型,开展专项整治,诚信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同时要看到,诚信建设与人民群众期望还有差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适应,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整体偏低,商业欺诈、合同违法、制假售假、偷排污染物、偷逃骗税、学术不端等不良现象时有发生,诚信缺失仍然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一个突出问题,诚信建设制度机制亟待健全和完善。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大力推进诚信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强诚信制度化建设,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国家软实力和整体竞争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重点,以完善 ,增强人民群众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十)健全法规制度。推进信用立法工作,推动相关部门和立法机构依据上位法出台配套制度、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各地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上升为法规制度,制定诚信建设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立法权的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城市在诚信法规制度方面要先行先试、积累经验,为国家信用法规建设提供借鉴。

七、切实加强诚信建设制度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形成统分结合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诚信建设制度化摆上重要位置,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推动诚信建设与业务工作、诚信教育与管理举措融为一体。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规划,加强组织实施,加强督促落实。支持配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快构建社会信用体系,为全社会诚信建设夯实基础。文明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抓好自身诚信建设,积极支持参与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业务范围,细化诚信建设制度化具体举措。各级党委宣传部、文明办要做好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项重要任务,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人民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倡导的“三严三实”的要求,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坚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坚持落细落小落实,以诚信建设制度化的良好效果,构建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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