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
发布日期:2013-12-27
生效日期:2014-3-1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04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其他有关 》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类初等、中等学校。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0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