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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8-09-18

发文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舟政发(2008)57号

发布日期:2008-9-18

执行日期:2009-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省老龄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公共财政“普惠”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对《舟山市贯彻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实施办法》进行补充。现增加以下四条规定:

  一、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指没有与子女或亲属同居一户的,下同),凭优待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有线电视月视听维护费半价优惠。

  二、低保和低保边缘的老年人家庭,凭优待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户口簿享受固定电话月租费半价优惠,新安装固定电话的免收工料费。

  三、老年活动中心(室)的电价收取,与居民生活用电同价。

  四、90-99周岁渔农村无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

  百岁以上老年人,在现发放每人每月2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的基础上,增发300元,调整至每人每月500元。

  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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