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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

时间:2008-07-25

发文单位: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8-7-25

执行日期:2008-7-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企业工会主席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工会主席作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工会组织凝聚力,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会主席产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坚持党管干部、依 。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

  工会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罢免、撤换企业工会主席须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由上级工会推荐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工会主席,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费用等,可以由企业支付,也可以由上级工会或上级工会与其他方面合理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基层工会、基层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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