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文 号:南府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2008-2-23
执行日期:2008-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同意南宁市总工会关于《南宁市工会劳动 和劳动、工资业务,责任心强的各类人员,组建一支专职或兼职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担负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五)工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引导作用。要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树立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及诚实信用的意识,努力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六)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卫生、司法、质量技术监督、经委、建委等主管部门以及组织、机构编制、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等部门、团体,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支持工会做好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对拒绝、阻扰、刁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正常开展,提供虚假情况,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打击报复的,应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