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文 号:沪国税流[2008]10号
发布日期:2008-2-1
执行日期:2008-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税务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财税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本市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部分补充规定如下:
一、本市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最高限额,确定为每人每年3.5万元。
二、申请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行办理企业的资质认定。
三、属于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民政局申请资质认定;属于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资质认定。
四、各区县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为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部门,在受理后初审合格的,将有关材料及意见报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的,出具认定意见,发放相关的资质证书。
市级资质认定部门,应按月(次月5日前)将通过资质认定的纳税人信息函告市税务部门,市税务部门在接到市级资质认定部门的信息函后,当月以文件形式将名单下发给各区、县税务局。
资质认定具体办法和流程由市民政局、市残疾人联合会商市税务部门后另行规定。
五、退税减税申请及审批事项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资质认定的单位的退减税申请、审批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退减税资质确认申请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后,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减税申请,办理退减税资质的确认,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民政局或市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资质认定材料;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
2、当月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应与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明细表中的残疾人数一致;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2: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人员安置情况明细表
企业名称(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金额:元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15或18位) | 残疾证号 | 残疾类型 |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保险缴纳情况 | 实发工资 | 安置日期 | 撤消日期 | 岗位 |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保险种类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保险金额 | |||||||||||
合计 | — | — | — | — | — | — | — | — |
2、表中残疾人数应与认定表或变动表中的安置残疾职工人数一致;
3、随表附残疾人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残疾职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3: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残疾人安置情况变动表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金额: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代码 | |||||||||||||||
上月在册残疾职工人数 | 本月在册职工总人数 | |||||||||||||||
本月在册残疾职工人数 | 本月安置残疾职工增加(或减少)人数 | |||||||||||||||
本月残疾职工安置比例 | 本月残疾职工实发工资总额 | |||||||||||||||
残疾人安置增加(或减少)明细情况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15或18位) | 残疾证号 | 残疾类型 |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 保险缴纳情况 | 实发工资 | 安置日期 | 撤消日期 | 岗位 |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保险种类 | 起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保险金额 | |||||||||||
填报单位声明: | 审定单位意见: | |||||||||||||||
表中申报的数据是真实的、 | ||||||||||||||||
可靠的。如有差错,愿承担法律 | ||||||||||||||||
责任。 |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企业盖章 | 审定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2、本月残疾职工安置比例=本月安置残疾职工人数÷本月末在册职工总人数;
3、本月安置残疾职工增加(或减少)人数应与福利企业残疾人安置情况明细表中的残疾人数一致;
4、残疾类型为盲、聋、哑、肢体、智力、精神。
本表一式三份
附件4: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代码: 金额单位:元
行次 | 项目 | 本月数 | 本期累计数 |
1 | 核定上月末残疾职工在册人数 | — | |
2 | 本月末残疾职工在册人数 | — | |
3 | 本月末在册职工总人数 | — | |
4 | 安置比例 | — | |
5 | 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 ||
6 | 其中: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 | ||
7 | 增值税、营业税业务收入总和 | ||
8 | 符合退税条件的销售额占全部收入比例 | — | |
9 | 应纳增值税税额 | ||
10 | 其中:符合退税条件的应纳增值税 | ||
11 | 实际缴纳增值税 | ||
12 | 其中:符合退税条件的实纳增值税税额 | ||
13 | 上月结转剩余退税限额 | — | |
14 | 上月结转未退税额 | — | |
15 | 本月退税限额 | ||
16 | 本月可退税限额合计 | — | |
17 | 本月实退税额 | ||
18 | 本月剩余退税限额结转下月 | — | |
19 | 本月未退税额 | — |
1、核定残疾职工在册人数根据区民政及税务部门核定人数填列;
2、第4行=第2行÷第3行;
3、第15行=第1行×每位残疾人员月度退税限额;
4、每年1月,第13行、第14行均应为0;
5、第16行=第13行+第15行;
6、当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7行=第12行+第14行;当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7行=第16行;
7、当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8行=第16行-第12行-第14行;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8行=0;
8、当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9行=0;当第12行+第14行>第16行时,第19行=第12行+第14行-第16行;
9、第10行、第12行应按实进行计算,如无法按实计算的应按比例进行计算;
10、当第8行“本期累计数”小于50%时,应停止该企业的退税。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税政科,一份税务所,一份企业。
附件5: 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营业税减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人代码: 单位金额:元
行次 | 项目 | 本月数 | 本期累计数 |
1 | 核定上月末残疾职工在册人数 | — | |
2 | 本月末残疾职工在册人数 | — | |
3 | 本月末在册职工总人数 | — | |
4 | 安置比例 | — | |
5 | 应税营业额 | ||
6 | 其中:符合减税条件的营业额 | ||
7 | 增值税、营业税业务收入总和 | ||
8 | 符合减税条件的营业额占全部收入比例 | — | |
9 | 应纳营业税额 | ||
10 | 其中:符合减税条件的应纳营业税额 | ||
11 | 上月结转剩余减税限额 | — | |
12 | 本月减税限额 | ||
13 | 本月可减税限额合计 | — | |
14 | 本月实际减税额 | ||
15 | 本月实际缴纳营业税额 | ||
16 | 本月剩余减税限额结转下月 | — |
1、核定残疾职工在册人数根据区民政及税务部门核定人数填列;
2、第4行=第2行÷第3行;
3、第12行=第1行×每位残疾人员月度减税限额;
4、每年1月,上月结转剩余减税限额(第11行)均为0;
5、第13行=第11行+第12行;
6、当第10行<第13行时,第14行=第10行,第15行=第9行-第14行,第16行=第13行-第14行;
7、当第10行≥第13行时,第14行=第13行;第15行=第9行-第13行;第16行=0;
8、当第8行“本期累计数”小于50%时,应停止该企业当期的减税。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税政科,一份税务所,一份企业。
附件6: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流转税退减税管理台帐
企业名称: 税号:
核定享受税收优惠的税种: 增值税□ 营业税□ 年份:
核定安置残疾人数量: 核定的退减税限额:
单位:元
所属月份 | 安置残疾人员数量 | 核定当月可退减税限额 | 上期结转的退减税限额 | 当月应纳税额 | 当月实际入库税额 | 当月实际退还或减征的税额 | 退库书号码 | 结转以后月份退还的增值税额 | 结转以后月份的退减税限额 | 本年度剩余的退减税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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