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4号
发布日期:2008-1-17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 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送养人与养老机构在养护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与鼓励参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开业的养老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