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4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扶助残疾人劳动就业,大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 例》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大督查和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政策,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 件和劳动保护。各级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在招用、晋级、晋职、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人职工,应当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失业困难残疾人职工,享受完失业保险待遇后仍未就业的,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再享受不超过六个月的残保金补助。
第四条 残疾人职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条 件的,用人单位应严格按《 法》规定,与残疾人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动保障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残疾人职工劳动合同的监查。
第五条 困难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超过10年(含)但不满15年,由个人续缴满15年的,续缴的养老保险费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100%以内,由同级残联补贴50%.
第六条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残疾人职工,经本人申请,由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病退条 件的,可提前5年退休。
第七条 已在岗因公致残人员(含1—8级残疾军人)或工伤的残疾人职工,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用人单位在本市跨县区招用残疾人,可计入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招用市外残疾人,但符合人才引进条 件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年度审核时可计入安排残疾人职工比例。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或优惠,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条 非纳税的福利性单位或组织安置残疾人就业,达到残疾人扶贫基地扶持奖励条 件的,可享受相关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盲人按摩店、盲人按摩公司,本地从业残疾人达到员工总数60%(含60%)以上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92号文件规定减征相关税费。
残疾人劳动就业收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第十二条 市、县区残联确认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吸收残疾人劳动就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符合规定标准的,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残联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可每年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造成基地经济损失、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由基地所在县区残联视情况给予风险补助资金扶持。在基地劳动就业的困难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100%以内,由同级残联补贴50%.
第十三条 困难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种养(殖)业生产、自谋职业或困难“4050”残疾人灵活就业,投入开业、生产和经营资金有困难的,当地残联可给予一次性扶助,并以5万元/年以下银行(信用社)贷款总额为限,给予全额贴息,时限三年。上述残疾人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在劳动保障部门规定标准100%以内的,由同级残联补贴50%.
第十四条 在国家规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困难残疾人和农村被征用土地的困难残疾人,经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登记、认定,实现初次就业后,招用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规定标准100%以内的,由同级残联给予补助,时限两年。
对初次求职登记满六个月尚未就业的城镇困难残疾人和农村被征用土地的困难残疾人,可按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全额,每年给予一次生活救助,时限两年。期间就业的停发生活救助金。
第十五条 残联、劳动保障、地税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发挥劳动力交流市场等平台作用,整合社会管理资源,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帮助,积极扶持残疾人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政府对促进残疾人就业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同级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与审核认定等工作。实施办法由残联和劳动保障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指奖励和残疾人补助资金,由同级残联从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残联负责解释,以往优惠政策在内容或标准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