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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时间:2007-12-24

发文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  号:石政发〔2007〕67号

发布日期:2007-12-24

执行日期:2007-12-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已经第7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13日市政府印发的《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石家庄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市政(2002)21号)同时废止。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妇女发展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十一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承前启后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时期。本规划是在《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市政(2002)21号)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冀政函(2007)33号)及《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妇女发展实际修订而成。

  第一章 我市妇女发展现状

  2002年,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河北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的要求,市政府制定颁布了《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几年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妇女发展,加强领导,强化责任,采取措施,认真实施《石家庄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建立健全了政府促进妇女发展的工作机构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了政府主导下多部门、多层次共同促进妇女发展的新格局。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妇女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中期评估表明,妇女教育、健康等发展领域中的多数指标已经完成中期目标,一些影响妇女生存发展的重点、难点指标有了新突破。但是,妇女发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主要是:妇女干部比例偏低,妇女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妇女权益保障程度较低,城乡妇女发展差距较大。解决妇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高妇女地位,实现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进一步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妇女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促进妇女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总目标

  一、指导原则

  “十一五”时期,我市妇女发展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更加注重妇女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妇女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努力提高妇女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以两性的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在促进妇女发展中,应坚持以下指导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把实现好、维护好广大妇女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明确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措施,改善妇女发展环境,提高妇女生存质量,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升妇女整体素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坚持妇女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把妇女发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妇女经济保障、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教育、妇女健康、妇女法律保障、妇女发展环境等全面进步,促使广大妇女平等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坚持两性和谐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决策者性别平等意识,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坚持城乡妇女协调发展。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农村妇女发展的有利契机,改善农村妇女的生产、生活条件,加大对贫困妇女的帮扶力度,提高医疗和健康水平;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村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努力缩小城乡妇女差距。

  坚持促进不同妇女群体的协调发展。在坚持全面推进妇女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不同妇女群体间的差异。要重点关注流动人口、老年和残疾妇女的发展状况,给予她们特别的关注和照顾。

  二、总目标

  根据上述要求和原则,到2010年妇女发展的总目标是:

  保障妇女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提高妇女的民主参与意识,扩大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范围,提高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促进男女同工同酬同保险。加强对妇女的扶贫减贫和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改善妇女的经济状况,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巩固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0年。培养高素质女性人才队伍。加强对妇女脱贫致富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培训,提高妇女科技文化素质,增强妇女参与社会竞争的能力。

  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全市降至35/10万。预防和控制妇女性病、艾滋病病毒感染。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妇女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援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提高妇女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

  优化妇女生存发展环境。加强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安全、文明、和谐的社会环境。

  第三章 妇女经济保障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础条件。

  一、发展目标

  (一)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生产经营、宅基地分配、土地补偿、股份分红等权利。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特别是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二)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妇女劳动权利。

  ——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保持在40%以上。

  ——保障男女同工同酬,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三)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的劳动保护。

  ——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 》及有关规定,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特殊保护措施。

  (四)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拐卖、绑架、虐待、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对强迫、引诱、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

  (五)加强对社会举办的儿童机构的管理,严禁非法收养儿童;严厉打击利用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行为。

  (七)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和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八)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九)设立面向儿童的社会救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和法律援助服务。

  第六章 儿童发展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

  一、发展目标

  (一)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加强幼儿园、学校、家庭卫生厕所建设。

  (二)改善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所有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

  ——保证儿童食品、服装、用具、游乐设施等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必要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类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特别是网络不良信息的影响。

  ——普及科学知识。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减少儿童的意外伤害。

  (三)保护和扶助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创建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机构;80%的县(市)、区要有儿童福利设施。

  ——保障流浪儿童得到及时救助和保护。

  二、策略措施

  (一)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在开展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创建活动中,关注儿童发展,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和周边环境。

  (二)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水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地,继续做好降氟改水工作;以改厕为重点,带动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人畜分院。

  (三)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强化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增加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加强对城乡儿童活动场所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

  (四)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加强对文化市场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打击非法出版物;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教育,加大对网络信息和网络游戏的监管力度,帮助未成年人预防和戒除网瘾。营造未成年人健康向上的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

  (五)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安全。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儿童食品、用品的标准规定,加大对假冒伪劣儿童食品、用品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儿童游乐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六)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保护、救助功能,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七)加大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探索建立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育的供养方式,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

  (八)加强儿童生存、保护、发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科学研究力度,提高理论和科研服务儿童的能力。

  第七章 规划的实施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健全规划实施工作机构和长效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是实施规划的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规划的实施。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目标责任分解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目标。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行使委员会赋予的协调、联络、指导、推动规划实施的各项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调整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的目标和指标,并将儿童发展规划的主要目标(或指标)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合理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多渠道筹集资金,狠抓重点、难点指标的突破,确保如期完成规划的各项目标任务。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示范工作,按照国务院妇儿工委提出的“示范先行,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抓好示范县(市)、区的建设,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县(市)、区的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要注重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机构和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妇儿工委的工作正常开展。

  二、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

  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

  (一)监测统计制度

  1.监测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制定和完善监测统计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性别统计数据库,逐步将规划监测指标和性别统计指标纳入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工作当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定期召开监测统计工作会议,对开展监测统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组织监测统计业务培训等。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做好相关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工作,定期将监测数据及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报送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监测统计组。各县(市)、区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本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监测统计组报送监测统计报表和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3.市监测统计组要定期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儿童发展状况年度和终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要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检查评估制度

  1.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规划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开展评估工作。

  2.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阶段评估,重点抓好中期和终期评估工作。

  3.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对本级政府实施规划的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接受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督导。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向省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

  4.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评估、研究与指导相结合。专家评估组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将评价结果上升到理论高度加以分析和总结,每年针对一些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对规划的实施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实行目标责任考核

  (一)考核原则。对规划实施情况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考核。

  (二)考核对象。按照规划的内容要求,各县(市)、区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副职为具体责任人;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是相关责任主体,单位或部门的一把手和分管副职为相关责任人。

  (三)考核内容和目标。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及时掌握规划的实施动态,专题研究,全面部署。对各县(市)、区政府的考核包括:是否把儿童发展目标任务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纳入本地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和政府财政预算,纳入公共事业发展和公共政策;是否完成了规划确定的具体工作任务;是否实现了规划的中期和终期目标。对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主要考核其结合各自的职能,在相关工作领域落实规划责任目标的情况。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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