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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11-13

发文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潮府〔2007〕52号

发布日期:2007-11-13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潮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劳动权益,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推进我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的,均应当及时、足额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前款所称的企业,包括在本市登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的 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市、县(区)地方税务部门应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在次月5日前全额划解至同级财政基金户,地方税务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需的经费,列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度预算计划。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应严格按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按规定范围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财政、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人事、统计、社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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