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2-1
生效日期:1900-1-1
《成都市未成年人安全保护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6月7日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批准,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避免发生导致未成年人伤亡的人身安全事故或者事件,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律责任或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不能作为其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