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文 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
发布日期:2007-9-27
执行日期:2008-1-1
生效日期:1900-1-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7日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实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有关 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当事人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有效制止暴力行为,并视情节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
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和各级妇女联合会组织、工会女工组织应当根据受侵害人的请求,依法为受侵害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必要的救助。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做好调解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