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
发布日期:2007-9-25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已经2007年9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效廉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 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预用人单位依法自主使用农民工的;
(二)专门对农民工设置登记项目,拒不改正的;
(三)向农民工或者用人单位非法收取费用的;
(四)不履行职责致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侵害农民工人身和财产权益的。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进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物价部门责令退回收取的费用,并按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