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深地税发[2007]425号
发布日期:2007-8-24
执行日期:2007-8-24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局、各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
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
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 责任
你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否则将终止执行税收优惠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促进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登记表》(略)
告知事项:(略)
附件:2.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一)
3.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员登记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台帐(二))
4. 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区局总台帐
5.《关于XXXXX终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政策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