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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6-06-22

发文单位: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沪村办发〔2006〕1号

发布日期:2006-6-22

执行日期:2006-6-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村务公开领导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和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意见》(村发[2005]2号),结合上海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郊区改革、发展郊区经济、维护郊区稳定、促进郊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局,通过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完善机制,进一步贯彻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提高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示范标准

  (一)民主选举程序规范。村委会换届选举前,对本届村的财务认真进行审计。村委会换届选举严格按照有关 ,领导班子成员关系融洽、团结有力,有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廉洁勤政,奋发有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村委会下属机构、村民小组组织健全,工作有力。

  (三)村务公开全面真实。公开方案的提出、审核和实施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设置村务公开栏,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和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能依法公开,并根据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村民的要求,不断丰富和拓展村务公开内容。无弄虚作假现象,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村务监督小组依法推选产生并发挥作用。

  (四)民主决策科学规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完善,村干部报酬的标准等重大村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决策的事项得到有效实施。对违背决策程序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能够及时纠正并作出处理。村民代表依法推选产生,有健全的联系户制度,能充分发挥作用。

  (五)民主管理扎实有序。民主管理制度规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合法产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干部群众自觉遵守,实施效果好。

  (六)民主监督切实有效。村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工作制度、村干部激励约束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实施,对在审计中查出的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等问题,有处理结果。每年对村干部至少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评议的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钩。对两次被评为不合格的村干部,按照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村级档案台帐齐全规范。

  (七)社会和谐群众满意。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经济持续发展,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没有因村务公开民主管理问题引发的群众上访,群众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三、方法步骤

  (一)工作方法。示范单位分市示范区县、市示范镇乡、市示范村三级。市示范区县、镇乡由市验收、命名,市示范村由区县验收、市抽查后命名。

  (二)工作步骤。2006年上半年,各区县在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创建1-2个示范村。2006年下半年,每个镇乡建成2-3个示范村;2007年,全市30%的村、镇乡、区县创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08年,全市50%的村、镇乡、区县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09年,全市70%的村、镇乡、区县建成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2010年,全市的村、镇乡、区县基本创建成示范单位。

  四、工作要求

  创建活动要与郊区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推进“三个集中”结合起来,与基层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使创建活动自始至终成为解决实际问题、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过程。要以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创建活动成效的根本标准,不断充实创建活动的内容,丰富创建活动的形式,创造性地推动工作,发挥创建活动的整体效应,促进郊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开展创建活动,要注意点面结合,讲求实效,实现区县、镇乡、村三级联动。

  (一)突出重点,分级创建。创建活动的重点是村。示范镇乡所辖区内90%以上的村要创建成示范村,示范区县所辖区内80%以上的镇乡要创建成示范单位,其余的村或镇乡没有违反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现象。要以村为基础,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区县、镇乡重点抓示范村,市重点抓示范镇乡。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区县选择1-2个村务公开示范村、镇乡作为联系点,加强培育和指导。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建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一些不同区域、不同条件的镇乡、村作为示范点,培育一批高标准、多类型的典型。既要抓工作基础好的单位,又要抓基础薄弱的单位;既要抓经济条件好的单位,也要抓经济条件差的单位;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推动整体工作上水平。

  (三)严格标准,动态管理。创建活动要建立激励机制,表彰先进,鞭策后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市、区县将在开展示范活动的基础上,分别命名表彰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对拟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严格考核,保证质量,优中选优,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和检查验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对命名表彰的示范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已被命名表彰的单位要参加下一轮评选,使创建活动充满活力,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县两级村务公开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各区县要把开展创建活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活动方案和实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创建活动。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创造性地开展创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教育党员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办发[2004]17号文件精神,从大局出发,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各级各部门相互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适应农村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拓展参与渠道,健全考核体系,建立起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村民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推动工作的合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要分期、分批培训创建示范单位的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引导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种形式的观摩学习,及时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引导、带动和辐射作用。

  (四)加强督促检查。要采取多种形式督促检查,把自查、互查与抽查结合起来,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加以督促解决。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督查,推动创建活动健康开展。

  上海市村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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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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