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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意见

时间:2007-08-15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8-15

执行日期:2007-8-15

生效日期:1900-1-1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深入贯彻落实《规定》,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贴、照顾和优先、优惠服务,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

  老年人优待工作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坚持立足于城乡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依法履行职责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落实优待政策的同时,积极营造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的社会氛围。

  (三)主要内容

  优待服务对象为60岁以上的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内容要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多方面需要,注意照顾贫困、高龄、孤寡、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加强领导,着力打造全社会共同关心优待老年人的良好环境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担负着老龄工作的重任,是实施各项老龄工作 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市法院、市司法局 第二十条 城镇老年人死亡时,由有关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丧葬补助;农村老年人死亡时,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所提取的公益金中给予适当丧葬补助 县(市)区政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优待证由省老龄工作机构统一印制和管理,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发放,优待证式样由县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行文告知。老年人优待证除收取物价部门核定的工本费外不得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老年人,持有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鄂观光、探亲访友等,享受本省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县(市)区政府
市老龄办、市建管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县(市)区政府
市建管委、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总工会 第二十三条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本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当地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县(市)区政府、黄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老龄办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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