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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6-04-17

发文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文  号:九府发[2006]6号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以及农业部、监察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并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

  第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工作;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做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监督小组和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 村委会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公开张贴(挂)村务公开的内容;或利用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印发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公开村务。

  需要全体村民知道的重大村务事项,可以召开民主听证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七条 村务公开的基本程序是:村委会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依照 和政策的有关要求提出公开的具体方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对方案进行审查、补充、完善后,提交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村委会通过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及时公布。

  向村民公布的财务收支及经济往来事项,应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乡镇经管站对村财务账目、凭证等进行审核和审计,确认合法、合理、准确无误,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村务公开栏等有效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八条 村务公开要从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村里的重大事项都应向村民公开,具体内容包括:

  (一)财务情况。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财务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计划。①财务收支计划;②固定资产购建计划;③农业基本建设计划;④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计划;⑤收益分配计划。

  2、各项收入。①集体经营收入;②发包及上交收入;③投资收益;④上级补助收入(其中:财政转移支付);⑤其他收入 (其中: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罚款收入)。

  3、各项支出。①集体经营支出(其中:销售各种农副产品成本、生产用固定资产维修支出):②管理费用(其中:干部报酬、报刊订阅、办公经费、办公设备维修);③固定资产购建支出;④公益事业支出;⑤其他支出(其中:利息支出)。

  4、其他财务指标。①土地征占补偿收入、发放土地补偿费;②上级下拔经济扶贫款、发放救济扶贫款;③代收公共生产费、共同生产费支出:④“一事一议”筹资、“一事一议”项目支出;⑤五保户供养;⑥生产性建设支出;⑦公益福利事业支出。

  5、各项财产。①现金及银行存款:②库存物资;③固定资产(其中: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其他);④对外投资;⑤其他财产。

  6、债权债务。①债权:农户欠款、内部单位欠款、村级干部借支、外部单位和个人欠款:其他应收款(其中:短期投资、长期投资)②债务:银行(信用社)贷款、高利贷借款、欠乡镇政府款、欠外单位和个人款、欠村组干部工资款、其他应付款。

  7、收益分配。①收益总额;②缴纳税金数额;③提取公积金数额;④提取公益金数额;⑤提取福利费数额;⑥投资分利数额;⑦其他分配。

  8、农户承担的水费、电费、防灾救灾用工、以资代劳以及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等其他情况。

  (二)集体资产情况。村集体企业的经营、承包、租赁、出售、转让及费用的收缴和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水面、山场等经济资源的开发、承包、租赁、入股;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招标投标等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被征占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三)政策落实情况。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湖)款物兑现,以及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等。

  (四)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级道路、水利、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等立项、经费筹集、工程招标、承包方案及实施情况等。

  (五)社会优抚情况。优抚对象和五保户的保障,筹资筹劳的减免,国家投入的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的使用情况,社会力量救灾救济、扶贫、助残等款物接受、分配和发放等情况。

  (六)计划生育情况。当年计划生育对象的申报和获准生育者名单,人口出生情况,计生工作对象节育情况,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七)工作安排情况。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村委会成员分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及其实施情况等。

  (八)村委会成员管理情况。村委会成员民主评议、任期、奖惩和离任审计以及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等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村民普遍关心并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要根据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和多数群众的要求进行:一般常规性工作按季度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有些时间跨度较长的事项,可以分阶段公布进展情况,事项全部完成之后,及时向村民公布全部结果。

  财务公开的时间要求:

  1、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资产在每年3月15日前公布。

  2、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年终收益分配情况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

  3、财务收支情况、债权债务和其他财务指标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十条 各村应设立由3至5人组成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公监督小组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应有具备财会知识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在对村务公开实施监督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审核村财务收支帐目、凭证;

  (三)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四)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并予以改进;

  (六)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公开监督情况。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享有下列监督权: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村务提出质疑或质询;

  (二)有权委托村务监督小组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凭证;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村务问题进行解释或解答;

  (四)有权逐级反映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不真实的,应督促村委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委会询问,村委会应当热情接待村民查询,对村民提出的问题在10日内作出解释和答复,不得对提出和反映问题的村民进行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村务公开档案资料要真实、完整、规范,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十四条 乡级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考核的内容和奖惩的依据。

  对积极推进村务公开的干部,要大力宣传、鼓励和表彰;对在推行村务公开工作中不认真、不得力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委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程序罢免;是党政干部的,有关部门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五条 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经管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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