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8-06

发文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鄂州政发〔2007〕21号

发布日期:2007-8-6

执行日期:2007-8-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经2007年7月16日(2007年第17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八月六日

鄂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做好对老年人的优待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湖北省关于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等有关 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第三章 组织领导与部门职责

  第七条 市政府成立市敬老优待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敬老优待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负责全市有关敬老优待工作政策的调研、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敬老优待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以及审核办理《老年人优待证》。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成立敬老优待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做好敬老优待工作。

  第九条 建设、交通、卫生、文体、民政、司法、广电、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并根据各自职能制定老年人优待服务实施措施,共同推进全市敬老优待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条 市敬老优待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检查全市老年人优待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敬老优待工作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抓好相关服务人员的培训与教育,提高优待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建立敬老优待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市敬老优待工作办公室要定期通报老年人优待政策执行情况,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政策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敬老优待工作责任制。要将敬老优待工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内容。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绝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各有关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老年人优先、优惠或者免费的公示牌和标识,文明服务,兑现承诺。

  第十五条 外省、市老年人,持当地人民政府或老龄工作机构发放的老年人优待证及其他表明可享受优待的合法证件,来我市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可享受与我市老年人同等的优惠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08月17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