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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05-08-15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  号:湘政发[2005]17号

发布日期:2005-8-15

执行日期:2005-8-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湖南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行为,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有关 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筹资筹劳,县市区、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限期退还向农民收取的资金或支付用工报酬,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办发[2003]20号)的规定追究责任:

  1、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的;

  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但未通过的;

  3、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但未按有关程序办理申报、审查的;

  4、经有关程序申报、审查后但又擅自增项加码的;

  5、未按规定填制、发放《农民负担与补贴监督卡》的;

  6、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六条 对凡因违反本办法而引发涉及农民负担的严重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的,除按有关规定上追一级责任单位和领导人的责任外,还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办等单位关于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02]1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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