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玉办发[2005]49号
发布日期:2005-8-8
执行日期:2005-8-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市直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中直、区直驻玉各单位,驻玉各部队:
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玉林市委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8日
玉林市司法局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其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创建“平安玉林”活动的开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全区开展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活动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政法组织建设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管理体制、调解员队伍、基础设施、工作制度等规范化建设,努力增强基层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形势,为加快玉林经济发展、促进创建“平安玉林”活动的开展营造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和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从2005年开始,我市将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规范化建设。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标准》开展规范化建设。通过规范化建设,要实现下列目标任务:
(一)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
到今年年底前,“玉贵走廊”沿线的乡镇(街道)人民
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率要达到100%,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率要达到50%;到2006年,各县(市)区规范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100%,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60%;到2007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70%;到2008年,规范化村、社区、企事业、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达到80%以上。
(二)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在全市形成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员(纠纷信息员)四级调解网络。
(三)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和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
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人民调解员的 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一般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了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地区、跨单位(部门)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或者由机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调解。
2、依法开展调解业务。要按照规范的工作方式和程序进行,认真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简易民间纠纷外,对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范》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范》的要求。
3、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以维护基层社会稳定为首要任务,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介入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种民间纠纷的调解,预防群体性事件发生和民间纠纷的激化;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优势,认真做好纠纷预防工作,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思想。
各县(市)区要充分认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同时,对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经常性的调查分析,切实加强指导和管理。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财力实际情况,把人民调解工作正常运转所需的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状况的好转逐步加大投入,一定要把调解活动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落到实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广泛宣传,树立典型。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上级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文件精神和人民调解工作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要注重运用典型指导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今年各县(市)区要选定10个不同类型的规范化建设示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逐步推开。
(三)加强督导,狠抓落实。
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制定本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19日前报市司法局,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司法局对全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负有检查、督促和指导职责,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各县(市)区司法局、各乡(镇)党委政府要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调度,及时总结经验,推动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加强考核奖惩,建立健全决策目标、执行责任、考核监督三个体系,严格落实责任制。要把规范化建设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司法局、各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因思想不重视、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到位,造成工作不落实的,将追究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