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文 号:湘财社〔2007〕12号
发布日期:2007-5-31
执行日期:2007-5-31
生效日期:1900-1-1
省直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206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规定,从2005年起,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由财政代扣、地税代征。为进一步做好省财政代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扣范围
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比例的与省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
二、征收标准
(一)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说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 发放、催报催缴、汇总市县上报年审情况等工作。若由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残联未能及时进行年审、上报年审情况或省残联与市县残联衔接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多扣、错扣保障金的,由省残联承担相关责任。
(六)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每年的按比例就业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虚报、瞒报数据的,有权督促其改正,并核算少扣的保障金数额,由省财政厅在扣缴下年度保障金时予以追扣;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扣缴情况表回执》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协调好的,后经核实,确属多扣的保障金金额,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给省财政,省财政在扣缴下一年度保障金时予以抵扣或通过追加预算返还给单位。用人单位对缴纳保障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严格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规范管理,原则上不予减免。省直行政事业用人单位需要缓、减、免征保障金的,需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财综(2005)13号)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按法定程序办理缓减免。
(八)本办法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