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4-25
执行日期:2007-4-2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本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产前检查与住院分娩率,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本市从2004年开始在郊区县10家医疗机构建立了流动人口孕产妇平产分娩点,到2006年相关区(县)根据需求扩展到了23家,得到了社会的充分肯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加强特约分娩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上海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上海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各区县政府要加大对妇幼保健工作的支持力度,提高常住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进一步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提高婚前保健咨询和医学检查率、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工作的通知》(沪卫疾控(2006)39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对特约分娩点的质量管理。
三、特约分娩点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 、规章的规定,切实掌握并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孕产妇特约分娩点工作规范》(见附件1),以及有关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落实医护人员配备标准,健全和落实医院内部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四、流动人口孕产妇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孕产妇基本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指导孕妇做好分娩计划、选择好分娩医院,开展孕期随访和产后访视。
五、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要发挥业务指导和业务管理职能,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工作,针对存在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六、原《关于在本市郊区县设置流动人口孕产妇平产分娩点的通知》(沪卫妇基(2004)13号)即日起停止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