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文 号:延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3-16
执行日期:2007-3-1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 。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又无力支付代理费的,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八)“老人节”当天,在市、县区各浴池、理发店、照像馆等社会服务组织,可享受半价优惠服务;
(九)独立居住70周岁以上老年人安装有线电视工料费优惠50%,百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安装有线电视;
(十)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享受不低于10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
第十五条 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当明确服务内容,设立服务标志牌,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第十六条 外地70周岁以上老年人,来延安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当地《敬老优待证》或本人身份证,也可享受本办法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的优待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延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延安市对七十岁以上老年人实行若干优待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