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徐州市委办公室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徐委办[2004]61号
发布日期:2004-8-10
执行日期:2004-8-1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市委政法委《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八月十日
关于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委政法委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苏发〔2003〕2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4]14号)精神,现就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服务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两个率先”奋斗目标,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以“服务大局、便民利民、平等自愿、公正高效、调防结合”为基本原则,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和“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工作思路,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司法部门主办,重点在镇村两级”的总体要求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控制、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推动“平安徐州”创建活动深入扎实开展,为实现“两个率先”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疑难纠纷不出县(市)区”的原则,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对不同主体、不同领域、不同性质的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一是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网络健全,动作规范,制度落实,保障有力;二是社会矛盾纠纷发现、控制、调处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上访、集访、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三是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能力和水平得到进一步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明显减少;四是人民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满意度不断提高。
三、组织网络
(一)市成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司法、信访、法院、公安、农工办、民政、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由市各有关职能部门领导任成员。办公室独立办公,负责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表彰、奖励、培训、办公和其他日常开支。经费要单列,专款专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要承担全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和检查指导任务。
(二)各县(市)区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政法综治牵头,司法部门主办,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计经贸委、农工办、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个私办、物价局、卫生局、城管局(环卫处)、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
各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作为办事机构。调处中心的组织形式,可以依托司法、信访或综治办,也可以成立独立的工作机构。
1.人员配备及科室设置。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中心下设办公室、接访受理科、调处督查科等科室。中心工作人员8—10人,从综治办、公安局、检察院、信访局、计经贸委、农工办、建设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个私办、物价局、卫生局、城管局(环卫处)、行政执法局、房管局(处)、司法局等单位抽调专人轮流常驻中心工作,其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工资待遇不变,1-2年轮换一次。组织关系转入中心,服从中心统一管理。
2.办公设施、设备及经费保障。
(1)办公场所。中心分设接待窗口、接待大厅、对话听证室、调解室、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等。
(2)办公设备。中心要配备电脑、传真机、复印机、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3)经费保障。中心财务独立,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三)成立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牵头,依托司法,公安、法庭、信访、财政、农经、土地、工商、计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现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参与。调处中心设主任1名(由司法所长兼任)、副主任2名(由综治、派出所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综治办、司法、公安、信访、财政、农经、土地、工商、计生、民政、劳动等部门组成。调处中心至少2人以上,按编制要求配齐用足现有司法专项编制,调处中心人员岗位补贴参照县(市)区调处中心工作人员标准发放。
调处中心设接待室、调解室等,配备电脑、打印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经费列入镇(街道)财政预算。
(四)各单位要尽快建立、完善和规范“大调解”组织网络
1、在各职能部门主管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小组,人民调解委员会隶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或工会领导;
2、200人以上的国家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
3、建立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
4、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5、行政村(居)和城镇社区要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单独的调解室;
6、每20户村(居)民设1名调解员;
7、农村村民小组、城镇小区楼幢院落、企业车间班组要广泛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信息员队伍。
四、工作职责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及时分析社会稳定形势,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规律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调研,研究处置重大疑难问题和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对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的部门和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本辖区内矛盾纠纷的接待、受理、调处、分流指派、督办等工作。采取直接调处与分流调处相结合,归口调处与联动调处相结合,属地调处与联合调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除法定情形外,中心可以受理发生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民事争议,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一)县(市)区调处服务中心职责:
1.严格执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贯彻落实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决定和指示、指令;
2.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年度计划、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和考评办法,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
3.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提供 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3.联动机制。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情况复杂、跨区域、跨系统、跨单位的问题,由社会矛盾调处服务中心组织协调,确定参与调处的部门,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统一进行公开调处;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社会矛盾,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全员联动,集中力量解决。
4.调处机制。构建以政法委、信访局、司法局和工会四个部门为依托,着力解决涉及司法、行政、民间、企业纠纷的调处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以政法委为依托的涉法纠纷调处机制。针对当事人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以及司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而引发的涉法纠纷,以政法委为依托,整合公检法司力量,负责协调督办各政法部门及时快速调处纠纷。二是建立以信访为依托的行政纠纷调处机制。针对行政部门工作出现的越位、缺位、错位、不到位而引起的行政纠纷,以信访为依托,协调政府各部门,负责协调督办各行政管理部门纠纷的调处。三是完善以司法行政为依托的民事纠纷调处机制。以司法行政为依托,负责协调督办民间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建立以工会为依托的纠纷调处机制。针对企业因改制、下岗、保险、劳工矛盾引发的纠纷,以工会为依托,负责协调督办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纠纷。
5.考核机制。层层建立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中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考评,实行积分制,并与政法补贴挂钩;对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调处工作不力引起矛盾激化、上交矛盾纠纷或超过规定时限的单位按综治考核标准扣分,予以责任追究,直至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6.责任机制。建立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实行领导接访制度,直接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每月就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与群众进行一次对话交流。建立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报告制度,凡遇有重大疑难纠纷,要以快报形式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报告。建立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对矛盾纠纷排查不力导致矛盾激化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7.培训机制。市、县(市、区)、镇(街道)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人员进行分级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积极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
六、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是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形式。县(市、区)、镇(街道)年底前都要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建设,定期听取“大调解”机制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认真分析研究影响本地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定期、不定期到中心接访和处理重大信访问题。涉访的单位领导要及时到中心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各镇(街道)司法所要尽快配齐人员,年底前要消灭空白点、空壳所和空编所。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
2.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单位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加强调处中心办公用房、交通、通信等装备建设。对工作不力导致调处中心无法及时正常开展工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并在综治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要将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经费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所需经费一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其正常运转。
3.规范工作程序。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做到有案必受、有受必理、有理必果、有果必公,确保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激化、问题不上交。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不断完善机制,规范程序,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4.完善工作制度。县(市)区和镇(街道)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要坚持每半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做到对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严格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受理登记、分流移交、办结报告、回访督办制度,使矛盾纠纷从受理、移交、调处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形成排查、发现、调处一体化的工作机制;建立领导包案和接待日制度,县(市)区和镇(街道)党委、政府的领导要轮流到调处服务中心
接待来访群众,直接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协调督办、包案处理;建立协调会办、听证认证、公示公告等工作制度,保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