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2-28
执行日期:2007-2-28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山西省儿童发展“十一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
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
前言
妇女是创造人类文明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一支伟大力量。妇女的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省人民政府先后制订颁布了我省妇女发展“九五”、“十五”规划,规划的实施改善了我省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保障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了男女平等的进程,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中的平等权利进一步得到实现,妇女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省妇女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但是,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妇女生存发展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2006—2010年是我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新型能源和工业基地建设的关键时期。面对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我省妇女发展必须有更高的目标和更快的前进步伐。为此,省人民政府制订并颁布《山西省妇女发展“十一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省情和妇女发展现状出发,确定了“十一五”时期我省妇女发展的总目标、妇女优先发展的六个领域的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规划》的制订和实施,将会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妇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在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
总目标
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两性和谐发展,推动全省妇女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全面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
——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权利。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到2010年,全省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城镇妇女就业率达40%,城镇妇女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促进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合理流动,增加农村妇女非农收入。每年转移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10万人。
——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和就业层次,女性在新兴产业和科技领域就业比例不断提高。
——技术工人岗位等级中女性比例提高5%.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城镇妇女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分别达到90%、90%、75%、50%、46%.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妇女占参保农民的25%.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依法保障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每年对女职工进行妇科及乳腺疾病普查,并对患者给予积极治疗。
——依法保障女职工享受晚婚晚育和计划生育有关假期的权利。
——加大执法力度,禁止安排妇女从事法律规定的禁忌劳动。
5.消除妇女贫困,提高贫困、残疾妇女就业率。
——减少贫困妇女人数,到2010年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妇女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我省实施办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等 和安全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各级法院成立维护儿童合法权益法庭(合议庭)。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未成年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儿童权利公约》。逐步制定和完善各级保护未成年人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教唆、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积极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严厉打击溺、弃女婴和非医学目的的胎儿性别鉴定,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升高。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使用童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行为。
3.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在侦察、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要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4.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劳教或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5.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要重视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满足广大儿童的法律援助需要。
6.地方各级政府、群众团体、大众传媒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保护儿童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意识;教育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对儿童进行纪律、法制和安全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建立保护儿童的工作网络,防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和遭受侵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60%.
——农村卫生水受益人口达到农村总人口的80%.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48%.
——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达到90%以上。
——城市污水处理率大城市超过7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超过60%.
——森林覆盖率达到18%.
——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5平方米。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将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兴建儿童图书馆或设立儿童阅览室。
——市及90%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1处儿童活动场所。
——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60%.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查处假冒伪劣儿童商品。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各市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救助站,保证70%以上的流浪儿童得到救助和保护。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各市建立1所儿童福利院,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1所包括为处于困境中儿童提供养护、教育、医疗康复在内的综合性福利机构。
(二)策略与措施
1.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出台政策、法规时要充分体现“儿童优先”原则,在全社会树立尊重、爱护和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社会、文化生活,建立和完善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关注处于特殊困境中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2.实施“蓝天碧水”和造林绿化两大工程。严格环境容量总量控制,强化重点城市环境整治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加强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大搞植树造林,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城市绿化覆盖率,建设“绿色山西”。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普及环境保护基础知识,加大舆论宣传和监督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3.地方各级政府、各类媒体要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和文化氛围。鼓励创作反映儿童生活、健康向上的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规范文化市场,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和非法出版物,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禁止各类传媒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积极开展青少年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科技活动参与率;净化学校周边环境,加强儿童在学校的安全保护。
4.规范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的生产经营和市场流通秩序,组织专项抽查和执法检查,完善质量检测手段,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将儿童食品作为监管重点,强化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减少儿童意外伤害。建立儿童商品经营主体安全准入、不合格产品退市等行政执法制度以及进货检查验收、商品质量承诺等企业自律制度,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违法行为。
5.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积极、平等、文明、和睦、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加大政府对儿童事业投入,增加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加强农村儿童科技、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向儿童优惠或免费开放。
7.加大儿童福利事业投入,积极改善设施和条件,为孤残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并建立孤残儿童手术康复的长效机制及艾滋孤儿救助服务体系。
8.县级市及部分人流多、交通便利的县城设立救助站,依托11所市级救助管理站建立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形成以救助管理站为主体,分站、咨询站为补充,妇女儿童专门救助机构相配套的救助管理体系。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提高康复服务技术和水平。
组织与实施
一、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制订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订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包括目标责任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评估制度、调查研究报告制度、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制度、成员单位报告工作及领导述职制度等。各地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保证实施规划的经费,要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赞助,争取国际援助。
五、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对儿童领域的理论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规划》实施的中期和终期分别进行评比表彰奖励。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监测评估。要加强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完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健全省级儿童状况监测体系。将《规划》的指标纳入各级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三、健全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实施效果。省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2——3年阶段性监测评估和5年终期监测评估。
四、健全监测评估机构。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省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订《规划》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儿童发展状况数据库;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全省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市做好实施《规划》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订检查评估方案;评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市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