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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方松街道建立江诚居委会的批复

时间:2004-06-22

发文单位:松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沪松府[2004]105号

发布日期:2004-6-22

执行日期:2004-6-22

生效日期:1900-1-1

方松街道办事处:

你街道《关于建立江诚居委会的请示》〔松府永办字[2004]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建立江诚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照《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字(2002)638号〕及市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星光计划"的要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建立老年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其他辅助设施,以上设施均由房产开发商提供。

二、新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永丰街道财政负责。

三、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四、做好社区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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