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松江区人民政府
文 号:沪松府[2004]86号
发布日期:2004-5-31
执行日期:2004-5-31
生效日期:1900-1-1
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撤销松沪村村委会建制建立松沪居委会建制的请示》〔松九府字[2004]16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撤销松沪村行政建制,并建立松沪居委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认真清理松沪村的集体资产、债权债务。
二、按照《关于批准〈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规定〉为上海市标准的通知》〔沪建建(2002)638号〕及市社区工作会议提出的“星光计划”要求,解决居委会办公用房200-250平方米,建立老年活动室用房不少于200平方米,落实其他辅助设施。
三、新建居委会一次性开办经费5-8万元,由区财政列支,每月办公经费由镇财政负责。
四、区编委核拨2名居委会干部事业编制,并按照居委会组织法和沪委办(2003)13号文规定,实行居委会干部属地化管理,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居住区民主产生。
五、做好社区管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特此批复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