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渝委办[2004]72号
发布日期:2004-5-13
执行日期:2004-5-13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3日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2004年4月27日)
2002年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渝委办发[2002]27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司法[2004]1号),认真分析了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社会矛盾纠纷的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级各部门一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按照司法[2004]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为“创建平安区县、建设平安重庆”,为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努力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移民搬迁、安置补偿、企业改制重组、职工下岗待岗、拖欠工资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日益突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调解作为一项重要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法律制度,担负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入贯彻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基层、深入群众、便民、利民、不收费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地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一)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要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不断拓展工作领域,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就在哪里发挥作用。坚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要在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主动参与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和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
(二)有效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把握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防止纠纷升级和激化,特别是要做好“三防”,即防民事案件转化为 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非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法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直接介入具体的调解活动。同时,应结合诉讼程序改革,努力探索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大力宣传表彰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人民调解员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加强人民法庭和司法所建设。人民法庭、司法所担负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职责。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全面加强司法所和人民法庭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本设施建设。要积极争取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等专项资金使用到位,保障足额的配套资金用于司法所和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公条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健全司法所组织机构,保证政法专项编制专职专用,为司法所配备政治上强、熟悉调解业务、懂法律、作风好的干部。人民法院要设立人民法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民法庭的组织和物质建设,法律业务指导工作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法律业务知识培训,加强对人民法庭的物资建设,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