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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

时间:2005-08-15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05]76号

发布日期:2005-8-15

执行日期:2005-8-15

国土资源部:

  你部《关于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徽、国旗图案的请示》(国土资发〔2005〕142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和国徽图案。宣传画张贴场所、范围等事项,请严格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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