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文 号:唐政公[2005]1号
发布日期:2005-5-8
执行日期:2005-5-8
生效日期:1900-1-1
为保证国旗制作销售质量,维护国旗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旗制作销售管理的公告》等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旗制作企业须重新申办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旗制作指定企业证书》。于2005年5月20日前,携带本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申请事宜。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申请。凡未持有该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制作国旗。
二、各国旗销售单位应于2005年5月20日前,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申请、登记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国旗。
三、凡擅自制作、销售国旗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00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