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
文 号:内党办发[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5-11
执行日期:2004-5-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5月11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担负着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 和自杀事件。对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了、有关部门一时难以解决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和转化工作,引导群众自觉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过激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五、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国办通知要求,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体制的创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要合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问题,激发人民调解组织的活力,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要把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认真加以落实。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作用和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要及时予以表彰,以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