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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4-04-21

发文单位: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文  号:绍市委办发[2004]46号

发布日期:2004-4-21

执行日期:2004-4-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委,市级各部门党委(党组、工委);

  《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已经市委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绍兴市委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创新“枫桥经验”、创建“平安绍兴”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根据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社会主义 和政策水平、热心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要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考试考核、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运用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工作技能。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逐步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和“调解员等级评定制”。要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高素质的人民调解员队伍。

  六、加强和改善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应将已生效的裁判文书副本抄送制作该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县(市、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做好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组织旁听、参与案件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和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要认真担负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责。要及时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帮助调解组织和人员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

  七、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努力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双创”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多层次社会矛盾解决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定期听取汇报,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从综治经费中予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协调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要保证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解决固定的办公场所。要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地位、使用的宣传,大力弘扬先进典型,形成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对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有功的集体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人民调解工作者为维护社会稳定多做贡献。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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