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文 号:国办函[2003]42号
发布日期:2003-6-19
执行日期:2003-6-1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的请示》(国质检办[2003]1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有关规定,同意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必须正确设计、使用和悬挂,不得将带有国徽图案的局徽使用在商标、广告以及《国徽法》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场合,以尊重和爱护国徽及其图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