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深办(2002)28号
发布日期:2002-9-19
执行日期:2002-9-19
生效日期:1900-1-1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大力提倡升挂国旗,对于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广大市民对祖国的深厚感情具有重要意义。2002年国庆节即将来临,为隆重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3周年,并以崭新的风貌迎接举世瞩目的党的十六大的胜利召开,国庆期间,全市各区、各部门、各机关、各单位,学校、医院、企业,驻深单位、驻深部队,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认真、规范地升挂国旗。已经陈旧或破损、污损、褪色以及不合规格的国旗要立即更换。城管、口岸部门要落实在各广场、公园、口岸等公共场所升挂国旗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