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广州市委宣传部
文 号:穗府办[2001]22号
发布日期:2001-9-17
执行日期:2001-9-1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及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属单位党委宣传部:
为了规范我市国旗升挂和国徽悬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意义
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的尊严,增强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根据《国旗法》和《国徽法》的规定,凡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必须依法严格执行升挂制度,凡规定可以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要积极升挂国旗;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悬挂国徽,使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充分展示广州这座历史文化名城的时代风采,激发广大市民的爱国热情,调动广大市民的积极性,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现代化中心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场所
《国旗法》、《国徽法》对应当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必须严格执行,积极做好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工作。
(一)我市范围应当升挂国旗的单位和场所。
1.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2.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 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3.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六、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4.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期间,市和区、县级市、街、镇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5.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6.军事机关、军事营区、军用舰船、公安执勤船舶、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按中央军委、公安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升挂国旗。
7.大力提倡市和区、县级市、街、镇党委和行政机关的礼堂、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穗单位领导人和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在工作日严肃、认真、规范地插挂国旗。
(二)我市应当悬挂国徽的单位和场所。
1.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镇人民政府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2.市和区、县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室,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三、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办法和要求
(一)升挂国旗的办法和要求。
1.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在旗杆上升挂国旗。两个以上机关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时,只使用一个可举行升旗仪式的固定旗杆,升挂一面国旗。
2.没有固定旗杆的单位,应本着庄重严肃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升挂国旗的方法。从市容整齐、严肃、美观考虑,市区马路、街巷两旁应统一规范地插挂国旗,同一条马路、街巷要求插挂同一规格的国旗,一般在大马路旁的单位用3号旗,在街巷内的单位、楼院用4号旗;插挂国旗的不锈钢旗杆或竹杆长度可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