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发布日期:2007-1-1
执行日期:2006-12-24
生效日期:1900-1-1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12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 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旗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地税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呼和浩特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呼政发(1998)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