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办发[2003]52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12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以及有关方面对村务公开进行监督和指导适用本办法。
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村各村民小组参照本办法实行村(组)务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将涉及村民权益的重要事项如实公布于众,并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条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指导监督;纪检(监察)、组织、农业、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司法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村务公开制度的实施,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六条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
(一)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或村民委员会三年工作目标与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二)年度财务计划及其各项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经营情况,包括土地、物业等生产资料经营情况和集体企业承包方案、招投标结果、承包费收缴、合同履行情况。
(四)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及其使用情况。
(五)兴办公益事业的项目立项、经费筹集、招标投标、建设承包方案及其实施情况。
(六)村干部工资、奖金、补贴的标准及数额,公务活动方面的开支情况。
(七)救灾救济、扶贫助残、拥军优属、社会捐赠等项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八)人民政府下拨的补助经费、专项经费的分配方案和收支情况。
(九)被征用土地及其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支情况。
(十)当年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情况。
(十一)村民依法承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以及农业两税附加的收缴情况。
(十二)水电费等涉及村民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收缴情况。
(十三)生育一孩《服务手册》申领情况、二孩生育指标审批结果,计划生育节育、奖励措施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当事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缴纳情况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兑现情况。
(十四)村委会换届选举或村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调整后的村财务和有关工作交接情况。
(十五)协助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情况。
(十六)征兵、聘用管理人员情况以及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或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七)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和形式公开村务;每次村务公开后,村党组织要征求和听取村民或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督促村民委员会按要求对村民提出的要求予以答复,监督村民委员会落实改进措施,确保党在农村各项方针、政策和中心工作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开本级政务,尤其要把涉农价格和涉农收费以及涉及农民利益的项目、资金、物资及时公布,凡县、乡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相同的部分,要上下一致,相互对应。
第十八条建立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每年年底举行一次。
村党组织班子及其成员的工作,必须接受村全体党员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乡(镇)党委派人参加。民主评议前村党组织要注意听取非党群众的意见。
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工作,必须接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由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组织,乡(镇)党委或政府派人参加。
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前,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及其成员应作述职报告,然后由评议者评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凡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要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和法律程序进行调整和罢免,并实行离任审计。
第十九条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一把手”工程和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县、乡两级干部政绩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条村务公开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有权向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县监察部门受理;涉及财务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农业行政部门受理;其他事项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民政部门受理。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责令整改;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
(二)挥霍、侵占、贪污集体财产的。
(三)非法向村民摊派或非法集资的。
(四)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或实施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对拒不实行村务公开的村民委员会有关责任人,村民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程序罢免。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批评教育;严重失职、引起村民不满的,根据多数村民的要求,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撤销其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