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呼政发[2000]109号
发布日期:2000-12-27
执行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现将《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呼和浩特市新华广场国旗升挂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规范新华广场国旗升挂仪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华广场管理处依据本规定对广场国旗升挂实施统一管理。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对新华广场国旗升挂仪式,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安部门、供电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搞好国旗升挂过程中的安全保卫、交通秩序及供电工作。
国旗由市财政部门按《国旗法》要求统一购置,
第五条 新华广场国旗台由新华广场管理处设专人管理,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及设施配备,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国旗升挂仪式及国旗班所需费用也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新华广场国旗的升挂由内蒙古武警总队军乐队和新华广场国旗班负责。
第六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及自治区成立纪念日均要按《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具体时间为,夏季7:oo,冬季早8:00,特殊情况另定。
第七条 奉规定确立的国旗刊挂日,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第八条 凡在新华广场进行的全市性庆祝活动、纪念活动及大型文体活动,根据情况可举行升挂国旗仪式。升旗仪式按《国旗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并由活动组织部门负责军乐队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组织观看国旗升挂仪式的,必须事先向新华广场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列队观看。
国旗升挂仪式作为全市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由市精神文明办 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参加。
第十条 新华广场管理处要依照《国旗法》的规定,统一组织好日常的国旗升挂仪式,确保国旗升挂仪式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新华广场管理处在确保国旗台正常使用的同时,要搞好国旗台周围的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及周边秩序等工作。
第十二条 新华广场国旗升挂,必须严格依照《国旗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对于破损、褪色、污损及不规范的国旗要及时更换,不得升挂。
第十四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降半旗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规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和影响国旗升挂仪式的正常进行。违者依法追究其 责任。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借升挂国旗仪式,从事广告宣传、经营性及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奉规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