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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

时间:1999-01-22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粤府办[1999]7号

发布日期:1999-1-22

执行日期:1999-1-22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国办函〔1998〕5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较多,升挂和使用国旗也存在不规范现象,各地外事、外经贸部门应将本通知内容传达到每个外商投资企业,各新闻单位应按通知规定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并加强管理,使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能按《国旗法》规定升挂和使用国旗,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使用外方所属国国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升挂和使用国旗管理的通知(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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