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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旗请示的批复

时间:1994-06-08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文  号:呼政批字[1994]14号

发布日期:1994-6-8

执行日期:1994-6-8

生效日期:1900-1-1

内蒙古伊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在产品包装上使用国旗的请示》已收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体现着国家的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对哪些场所和机构所在地应当升挂国旗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防止国旗使用不当,损害国家尊严,该法第十八条规定:“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你公司为扩大产品影响,积极开拓产品市场的意图应当鼓励,但在产品的包装上使用国旗图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立即终止在产品包装上用国旗图案为背景的包装设计工作。

二、如有国旗图案为背景的包装材料已经印刷出厂的,务必及时与市政府取得联系,由市政府监督,在封闭的秘密场所进行销毁,以免造成不良影响。

一九九四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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