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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3]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3-07-3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桂办发[2003]29号

发布日期:2003-7-30

执行日期:2003-7-30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柳州铁路局,各大专院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3年7月30日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2]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精神,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现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负有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不断总结经验,深入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法院可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工作,吸取教训,从而提高依法调解水平;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建议。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可以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也可以派员在培训班讲授有关业务课,同时可以安排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

  九、司法行政机关要把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作为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研究,注意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要注意了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情况,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要大力表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要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共同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尤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合法性、规范性的检查指导,积极推动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

  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

  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2]23号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县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做到半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每季度一次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要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员抚恤基金,解除调解人员在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时受到伤害的后顾之忧。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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