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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安全部
发布日期:1991-9-19
执行日期:1991-9-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
根据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现将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