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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1-3-2
执行日期:1991-10-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根据 补充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